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钢发〔2019〕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房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房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租房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房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产出租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学校所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房产出租,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国有房产。
第四条涉及服务职教事业发展、服务师生后勤保障的学校房产出租行为(含事业权属和企业权属)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拟定出租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事业权属房产出租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浙江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企业权属房产出租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具体分为:
(1)后勤保障类房产(如府东路校区超市、商铺、瓯江口校区沿街店面等)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总务处拟定出租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浙江创意园等园区类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拟定整体出租方案,征求园区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
(3)其他因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出租的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拟定出租方案,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其他企业权属房产出租行为,由权属企业拟定出租方案,出租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各自权属企业内部决议,征求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意见后执行,出租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需报党委会审定。会议审定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学校房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七条学校及下属单位拟出租房产需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根据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地段、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房产出租的建议价格。
第八条学校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学校所有房产出租完成后,各类别牵头负责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电子版报各房产权属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学校各类出租房产的牵头负责单位应切实加强出租房产的使用管理,督促承租单位按合同履约。租金收取工作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学生创业、科技孵化、产教融合等房产使用不纳入房产出租管理,涉及事项决策权限、程序按学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特色需要开展的引企入园工作,不纳入学校房产出租管理。园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引企入园管理办法,报学校产教融合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房产出租的归口管理部门、房产权属单位、牵头负责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执行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程序失误、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并将根据事实情节依纪依规追究相应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出租合同未到期的房产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细则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房产出租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